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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2018年食用植物油国家标准解读-油脂加工

来源:粮油机械网   时间:2018-12-04   阅读量:3539

2018年11月12至14日,油脂加工国家粮食与物资储备局在武汉举办了“大豆油、花生油、玉米油、葵花籽油、芝麻油”等食用植物油产品国家标准的宣贯培训班。江南大学食用油营养与安全科技创新团队受邀参加了会议。随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 2716-2018)即将于2018年12月21日的正式实施,前几年已经完成制修订工作并处于审批阶段的一系列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标准将陆续进入发布与实施期,为此,我们对这些近期己发布和将予以实施的新制修订的标准进行相关解读,以飨读者。

一、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是所有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标准的母标准,具有强制性。2018年6月21日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整合了《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6-2005)和《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GB 7102.1-2003)两个旧标准并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其主要变化是:1. 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新标准扩大了适用范围,除了将植物原油、食用植物油和食品煎炸过程中的各种食用植物油纳入以外,还首次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

2. 完善术语和定义

植物原油即植物毛油、粗油,新标准修改了“植物原油”的定义,明确了植物原油的用途仅用于加工食用植物油,而不供直接食用,删去了旧标准中植物原油的英文名称virgin vegetable oil,避免了与初榨油相混淆;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的定义。

3. 细化感官要求

新标准对感官要求进行了细化,并提供检验方法。

4. 修订植物原油酸价

新标准依据不同品种植物油的特点,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相关标准,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别对来自米糠、棕榈(仁)、玉米、橄榄、棉籽、椰子的植物原油的酸价进行了规定。其中,米糠原油≤25 (KOH)mg/kg;棕榈(仁)、玉米、橄榄、棉籽、椰子的原油 ≤10 (KOH)mg/kg;,除了这些原油以外的植物原油仍然执行 ≤4(KOH)mg/kg的规定。

5. 修订了煎炸过程中植物油的指标

新标准删除了煎炸过程中植物油的羰基价指标,同时增加了游离棉酚指标。

6. 调整溶剂残留量

对于溶剂残留指标,为确保食品安全,综合考虑植物油的实际食用情况、现代加工工艺及有关检测数据,将浸出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包括调和油)的溶剂残留量由旧标准的50mg/kg下调为≤20 mg/kg,并增加“压榨油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要求,不再对植物原油要求溶剂残留指标。

7. 增加食品营养强化剂

新标准明确规定了食用植物油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范。

8. 规定食用植物调和油的命名

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规范市场,新标准增加了 “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的规定。依据新标准的要求,从2018年12月21日开始,市场上所有调和油的标签标注不得出现以高价油品来命名调和油的现象,如“山茶调和油”“橄榄调和油”“亚麻籽调和油”等标称,所有调和油必须统一标称“食用植物调和油”。

9. 标识食用植物调和油比例

新标准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的要求,意味着从2018年12月21日开始,市场上所有调和油都要在配料表中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在符合GB7718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生产企业可在配料表中或配料表的临近部位使用不小于配料标示的字号。以下表食用植物调和油为例,选择任意一种或其它类似表意相同的标示方式标注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其中,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10%,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5%。

对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用植物调和油,可以选择在食品标签、随附文件、说明书、合同或文件中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10. 标识食用植物调和油的脂肪酸组成

新标准鼓励但不强制要求在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中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格式和要求按照GB 2716-2018的附录A操作。

由于脂肪酸名称不在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可选择标示内容中,因此食用植物调和油中大于2%脂肪酸的标示应独立于营养成分表之外。

二、关于大豆油、花生油、玉米油、葵花籽油、芝麻油的国家标准《大豆油》(GB/T 1535-2017)、《花生油》(GB/T 1534-2017)、《葵花籽油》(GB/T 10464-2017)和《玉米油》(GB/T 19111-2017)等4项食用植物油标准于2017年发布,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芝麻油》(GB/T 8233-2018)标准于2018年发布,2018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这些食用植物油产品国家标准的主要修改如下。修订植物油的定义和分类这些新国标分别修订了这些植物油的术语和定义,其中葵花籽油新国标中增加了葵花仁油的定义,芝麻油新国标增加了小磨芝麻香油的定义。将原有的压榨成品植物油、浸出成品植物油,统称为成品植物油,仅有芝麻油分类增加了小磨芝麻香油和精炼芝麻油。修订植物油的质量分级和指标除了芝麻油的新国标,玉米油和大豆油的新国标中将取消四级成品植物油,重新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成品植物油;葵花子油和花生油的新国标中将取消三级和四级压榨成品植物油,重新分为一级和二级压榨成品植物油,同时取消四级浸出成品植物油,重新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浸出成品植物油。

这些新国标分别降低了植物原油和成品植物油的水分及挥发物含量、烟点、酸价、过氧化值、加热试验的标准,以及取消采用罗维朋比色法测量成品植物油的色泽和加热实验的要求。除了芝麻油新国标,其他4项植物油新国标均删除了折光指数、碘值、皂化值、不皂化物指标的要求。

植物油质量分级和指标的修订,对我国植物油加工企业实施“精准适度加工”的原则,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更有利于保留油脂中生育酚、甾醇、角鲨烯、类胡萝卜素等对人体有益的微量伴随物和有效地控制植物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危害因子。修订标签这些新国标均要求“标注产品的原产国”代替旧国标的“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例如,产地巴西的大豆,在江苏镇江进行加工,那么按照新国标应该标注:江苏镇江;又如产地东北的大豆,在江苏镇江进行加工,那么按照新国标应该标注:江苏镇江。

大豆油和玉米油新国标均要求“采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植物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而对我国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上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来吸引消费者眼球。完善销售这些新国标均增加“预包装的成品植物油不得脱离原包装散装销售”的要求,从而更加有利于管控我国植物油市场,方便消费者购买到更加放心的产品。此次食用植物油国家标准的修订,总体符合我国植物油“精准适度加工”、油料资源充分利用和节能减排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我国食用植物油的市场,提升了我国食用植物油加工技术整体水平,更有利于我国食用植物油产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为我国生产营养健康的食用植物油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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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油脂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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