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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综合处   时间:2021-09-09   阅读量:1084

各市、县(市、区)糖业主管部门、财政局,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监狱局:

为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整理整合财政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强糖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自治区糖业办会同财政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2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蔗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糖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糖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3〕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糖业二次创业总体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8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糖料蔗基地建设和生产保护区建立、甘蔗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糖料蔗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及病虫害综合防治、制糖涉糖企业战略重组、制糖涉糖企业科技创新、其他重点糖业项目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遵循“规划先行,突出重点;公开公正,注重绩效;专款专用,强化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为本办法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章  糖料蔗基地建设和生产保护区建立支出

第五条 糖料蔗基地建设和生产保护区建立支出包括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以下简称“双高”基地建设)补助、糖料蔗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建立补助、糖料蔗基地建设和生产保护区建立奖励补助。

第六条 “双高”基地建设补助是指对全区500万亩“双高”基地土地整治和水利化建设的补助资金。资金支持的对象为相关项目县(市、区)。

“双高”基地建设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按照相关县(市、区)工作任务、中央及自治区补助标准等因素确定补助规模,补助标准为每亩2478元,由县级包干使用。

第七条 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建立补助是指对全区1150万亩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划定、上图入库、保护区耕地高标准农田(以农田平整与田间道路建设、水利能力、地力保护与培肥等为主要内容)建设、保护区管护的补助资金。资金支持的对象为:一是自治区糖业办用于购买保护区划定、上图入库等技术服务;二是相关项目县(市、区)用于保护区建设和管护等。

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建立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按照相关县(市、区)工作任务、中央及自治区补助标准等因素确定补助规模和补助标准。

第八条 糖料蔗基地建设奖励补助是指对提前完成“双高”糖料蔗基地建设任务、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划定建设任务以及对基地和保护区管护、发挥作用良好的县(市、区)予以奖励的补助资金。

糖料蔗基地建设奖励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按照相关县(市、区)承担任务比例(权重30%)、年度建设进度(权重35%)、年度资金支付进度(权重20%)、绩效评价结果(权重15%)等因素确定补助对象,每年奖励“双高”糖料蔗基地建设任务完成好的8个县(市、区),奖励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建设任务完成好的8个县(市、区),共计16个县(市、区)。补助标准根据当年资金额度等因素确定。奖励资金用于提高“双高”基地和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建设水平的项目建设资金或工作经费。

第三章  甘蔗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支出

第九条 甘蔗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支出包括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建设补助和“双高”基地甘蔗良种补贴。

第十条 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建设补助是指纳入全区统一建设规划的一、二、三级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的水利设施(含水肥一体化设施、设备)、蔗区机耕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和良种出圃补助。资金支持的对象为从事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并具有相应的甘蔗种子种苗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上述资金支持对象实行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机制。

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建设补助资金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和良种出圃补助。其中,甘蔗良繁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标准为:新建一级基地3000元/亩、二三级基地2200元/亩的综合标准,每个基地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原建设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补助,需要在原有基础上改扩建成为基地的,对一、二、三级基地分别按照规定建设面积下限及每亩不超过2200元的50%、40%、30%相应予以一次性补助。甘蔗良繁基地良种出圃的补助标准为:对良繁基地当年扩繁的夏植或秋植种茎给予补助,一级基地补助1760元/亩,二三级基地补助1400元/亩。

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建设补助资金采取竞争性分配,由自治区糖业办按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双高”基地甘蔗良种补贴是指对全区500万亩“双高”基地实施主体种植甘蔗良种的补助。资金支持的对象包括甘蔗种植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民互助联营社、种植大户以及有关企业。

“双高”基地甘蔗良种补贴资金采取定额补助分配,按照相关县(市、区)工作任务和要求、自治区及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等因素确定补助规模。补助标准为:自治区财政每亩补助300元,地方财政每亩补助200元。

第四章  糖料蔗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及病虫害综合防治支出

第十二条 糖料蔗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及病虫害综合防治支出包括糖料蔗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补助和糖料蔗病虫害综合防治补助。

第十三条 糖料蔗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支出是指在试点示范区域进行糖料蔗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的补助。资金支持的对象包括甘蔗种植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专业合作社、农民互助联营社、种植大户以及科研单位、推广服务组织。

糖料蔗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按照相关县(市、区)推广示范面积等因素确定补助规模。补助标准根据当年资金额度等因素确定。资金切块到县(市、区),由县(市、区)根据实际推广示范面积等情况确定具体补助单位和补助资金额度。

第十四条 糖料蔗病虫害综合防治支出是指对全区糖料蔗核心基地开展主要病虫害和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以及在发生灾害后采取必要的防灾减灾措施等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县(市、区)糖业主管部门。

糖料蔗病虫害综合防治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按照相关县(市、区)糖料蔗种植面积,病虫害和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防灾减灾支出等因素确定。补助标准根据当年资金额度等因素确定。

第五章  制糖涉糖企业战略重组支出

第十五条 制糖涉糖企业战略重组支出指对重组成功的企业进行奖励的经费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包括对重组企业承接债务的利息补助、技术改造补助等。

制糖涉糖企业战略重组补助资金按照重组净资产规模,并结合当年资金额度确定

第六章  制糖涉糖企业科技创新支出

第十六条 制糖涉糖企业科技创新支出包括企业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补助、甘蔗产业链延伸发展补助、糖业信息数据平台建设补助、糖业标准体系建设补助。

第十七条 企业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补助重点支持运用先进工艺和技术进行糖业技术改造、自动化设备应用、智能化应用、压榨槽改造、食糖精深加工及高附加值产品生产、“二步法”制糖、原糖加工、节能减排、两化融合等。

第十八条 甘蔗产业链延伸发展补助包括循环经济、综合利用及甘蔗多样性产业补助,重点支持制糖副产品的深度利用,推进蔗叶、蔗渣、糖蜜、滤泥向生物基化工和其他产业转化;支持综合利用产品产能整合、技术提升;支持甘蔗产业向高附加值糖类、饮料、酒类、饮料等相关领域发展,旨在延伸蔗糖产业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第十九条 糖业信息数据平台以提升糖业生产、服务、管理的智能化、精准化、高效化能力为目的,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甘蔗生产服务数据平台、泛糖产品综合信息平台以及相关糖业信息数据平台建设。

第二十条 第十七条至十九条补助资金支持的对象为依法在自治区内登记设立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涉糖涉蔗企业。补助资金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由自治区糖业办按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等工作。补助方式包括贷款贴息、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对单一项目最高扶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单个项目的扶持最高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能申请采用一种扶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贷款贴息方式主要扶持通过银行贷款开展建设的项目。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确定,贴息期限一般为1年,贴息额度不超过申请年度(即一年内)建设项目贷款总额的6%,单个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核定投资金额的30%,总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二)直接补助。直接补助方式主要扶持当年新建、扩建或上一年度开工建设未获财政资金支持的延续项目。自治区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计划投资额核定合理的投资金额给予一定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核定投资金额的30%,总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三)以奖代补。主要扶持建设主体通过自筹资金投入、已经完工并正常生产经营的项目。自治区根据核定的项目建设投入、建设规模、生产经营成效等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核定投资金额的30%、总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第七章  其他重点糖业项目支出

第二十一条 其他重点糖业项目支出指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糖业发展支持项目,由自治区糖业办商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支持。

第八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二十二条 糖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支出方向不同,采取因素法分配、竞争性分配等资金分配方式。

第二十三条 对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项目,不采取因素法分配、竞争性分配等方式,由自治区糖业办商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 采取竞争性分配的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

(一)申报主体实行自主申报、县市逐级审核、自治区组织评审的流程。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要求的企业或者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糖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县(市、区)级糖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核实,并将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市糖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各市糖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评选、筛选、审定后,择优确定拟推荐项目联文向自治区糖业办和财政厅上报。

(二)自治区糖业办对各市申报项目进行政策性、合规性审查,并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自治区糖业办根据评审推荐意见和自治区年度该项资金安排情况等因素确定安排拟补助项目名单并在网站上公示7日。对于经过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项目补助资金。对有异议的项目,经自治区糖业办和财政厅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第二十五条 在编制每一年度部门预算时,自治区糖业办在综合考虑我区糖业产业发展情况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支持方向的基础上,提出当年糖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建议,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专项资金预算;在每一预算年度,自治区糖业办应及时确定工作任务,或组织申报和评审工作,以便专项补助资金能够严格按照自治区本级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时间要求及时下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厅在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数以一个文件一次性全部提前下达任务市县;确实无法全部提前下达的,按《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以一个文件全部下达。专项资金在资金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项目申报时需对资金的使用方向、使用范围以及使用计划进行说明,使用方向和使用范围要符合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范围和内容。

(二)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偿还债务、办公经费、办公场所建设、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资福利等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

(三)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财政部门可收回对该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

1.项目批复后半年内没有落实自筹资金并组织开工的;

2.未能在项目规定实施期限内达到资金申请条件的;

3.项目实施企业因跨蔗区收购甘蔗受到自治区通报的。

收回的资金,由自治区糖业办会同财政厅重新安排。

(四)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滞留项目补助资金,不得自行变更补助对象或项目实施主体。如因补助对象或实施主体自身原因导致补助资金无法拨付、不应拨付或不需拨付的,当地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自治区财政和自治区糖办,由自治区财政收回。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自财政补贴资金下达之日至项目竣工(完成)验收,应当按照属地原则或管理关系,于每年1月5日前向有关糖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上年度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九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糖业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全区蔗糖产业发展规划,对各市、县(市、区)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重点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目标。

第二十九条 各级糖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报项目产业政策合规性、资料完整性和项目的真实性,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筛选、推荐扶持项目,并负责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市、县(市、区)糖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审核推荐、竣工验收和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有效性、真实性以及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三十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各级糖业主管部门应在确定扶持项目前将拟扶持项目单位名单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三十三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自治区糖业办在向财政厅申请安排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时,要按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预算绩效目标。在明确补助项目后,各市糖业主管部门应于1月10日前向自治区糖业办报送上年度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绩效管理报告。同时,自治区糖业办应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相关材料送财政厅备案。绩效评价结果包括评价报告、指标评分表及有关佐证材料。

第三十四条 财政厅负责核审核和批复预算绩效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自治区糖业办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确认或实施项目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以及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糖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在项目审批、资金分配、资金使用管理中的力度,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项目的审核和监督检查力度。

第十一章  附则

三十七 本办法由自治区糖业办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三十八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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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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