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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印发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1-11-08   阅读量:17154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1日

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深圳率先打造美丽中国典范规划纲要(2020—2035 年)》 (深先行示范〔2021〕2 号)等文件要求,为全面深化低碳试点示范,加快推进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始终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重大历史机遇,全面深化各类低碳试点示范,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探索具有深圳特色的“近零碳”建设路径,进一步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助力深圳以先行示范标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基本原则

分类推进,示范引领。选取减排潜力较大或低碳基础较好的区域、园区、社区、校园、建筑及企业,有序推进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以点带面,多领域多层次推动“近零碳”“零碳”发展,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充分考虑资源禀赋、发展定位等因素,采取多种对策支持各试点项目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近零碳排放目标与建设方案,着力将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打造成绿色低碳发展的集成性、综合性载体,鼓励有条件的试点项目探索建设零碳排放区。

统筹衔接,创新驱动。统筹兼顾低碳园区、绿色社区、绿色校园等相关工作和要求,加强衔接,形成合力,着力提升绿色低碳水平。在减源、增汇等方面进行技术创新示范,推动准入、核查、信息披露、考核评估等管理机制创新。

(三)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分批推进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建立实施效果动态跟踪评价机制。到 2025 年,完成首批试点项目建设与验收,总结宣传推广试点建设经验,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建立完善的技术标准与管理体系。持续优化提升建设效果较好的试点项目,推动碳排放总量逐步降低并趋近于零,探索零碳排放区建设模式。

二、主要任务

(一)近零碳排放区域试点

遴选若干个区域边界明确、减排潜力较大或低碳基础较好的城区、新区或重点片区开展近零碳排放区域试点建设。以区域人均碳排放量和碳排放总量稳步下降为目标,以低碳经济为发展模式和方向,以低碳生活为理念和行为特征,着力实施能源、产业、建筑、交通、碳汇等重大工程,形成体系完备的近零碳排放区域发展模式。

(二)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

遴选若干个减排潜力较大或低碳基础较好的园区开展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建设。以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和碳排放总量稳步下降为主要目标,在保证工业企业或研发办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着力优化园区空间布局,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严格实行低碳门槛管理,合理控制工业过程排放,建立减污降碳协同机制,推进创新发展和绿色低碳发展。

(三)近零碳排放社区试点

遴选若干个减排潜力较大或低碳基础较好的社区开展近零碳排放社区试点建设。以社区人均碳排放量和碳排放总量稳步下降为主要目标,着力发展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节能低碳建筑,提供多层次绿化空间,建设慢行道路,利用碳普惠机制与各类宣传活动提升居民低碳意识,倡导绿色生活。

(四)近零碳排放校园试点

遴选若干个减排潜力较大或低碳基础较好的校园开展近零碳排放校园试点建设。以校园人均碳排放量和碳排放总量稳步下降为主要目标,构建校园可持续能源体系,降低校园建筑运营能耗,促进校园用车全面电动化,优化校园绿地碳汇空间,引导师生绿色出行和低碳生活。将近零碳理念融入学校教育及技术创新体系,推动碳中和有关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实现校园可持续发展。

(五)近零碳排放建筑试点

遴选若干个减排潜力较大或低碳基础较好的建筑物开展近零碳排放建筑试点建设。以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和碳排放总量稳步下降为主要目标,引导开展建设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着力提升建筑节能水平,实施可再生能源替*展绿色运营,引导购买核证自愿减排量,降低建筑碳排放。

(六)近零碳排放企业试点

遴选若干个减排潜力较大或低碳基础较好的企事业单位开展近零碳排放企业试点建设。以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和碳排放总量稳步下降为主要目标,着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工艺流程低碳化改造、运输工具电动化、办公场所低碳化改造与运行,带动供应链减碳行动,强化碳排放科学管理,提升员工低碳意识,降低企业碳排放。

三、实施步骤

(一)申报评审阶段(2021 年)

1.组织申报。 2021 年在全市开展第一批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征集工作。根据试点情况定期开展试点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项目申报单位可自行或委托有技术实力的专业机构按照要求编制试点项目创建方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2.项目遴选。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遴选出特色鲜明、指标设置科学、有复制推广价值的试点项目,并对创建方案提出评审指导意见。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创建方案。

3.项目确定。对通过专家评审的试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正式确定为试点项目。

(二)建设实施阶段(2021 年—2025 年)

1.项目实施。试点项目单位按照创建方案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建设工作。

2.过程跟踪。建立试点项目动态跟踪机制,定期跟进试点项目单位建设情况,指导解决试点项目建设过程存在的问题,宣传推广优秀经验做法。

3.验收评价。试点项目单位完成创建方案目标任务并达到验收要求时,可自行或委托有技术实力的专业机构编制自评估报告,提出验收申请。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开展试点项目验收工作,对通过验收的试点项目分别授予相应的近零碳排放称号。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5 年)

1.总结评估。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和做法,编制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创建导则等相关标准。召开试点项目经验交流会议,引导更多区域、园区、社区、校园、建筑及企业树立近零碳排放目标,形成一批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成果。

2.复核提升。对验收通过的试点项目进行定期复核,巩固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的实施效果。推动部分运营效果较好的试点项目持续优化提升,碳排放总量逐步降低并趋近于零,探索零碳排放区建设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工作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实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建设局、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各区(含新区、合作区)将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作为重点工作长期推进,明确牵头部门,加强组织协调,鼓励项目申报,落实相关政策,推动项目实施。

(二)做好资金支持

充分利用各类已有资金政策积极支持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对符合规定的试点项目予以奖励或补贴,鼓励各区(含新区、合作区)财政对试点项目予以支持。积极引导各级金融机构为试点项目建设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金融支持,吸引各类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试点项目设计、改造和运营。

(三)强化能力建设

组建由国内外低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团队,负责试点项目的遴选、评估及验收,并在试点项目实施各阶段予以技术指导。支持本市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和事业单位等培育碳排放统计核算、节能环保、低碳发展等相关业务人才,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宣传推广

加大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集中展示各项低碳技术与方法,全方位宣传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创建的重要意义和阶段性成效。依托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打造低碳发展公众教育宣传平台,向公众开放参观,展示我市低碳发展情况和成果,营造积极参与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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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零碳排放区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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