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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山西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时间:2023-04-28   阅读量:465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切实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23〕1号)要求,我厅制定了《2023年山西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2023年山西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3月8日

2023年山西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为落实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法规制度要求,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分析评估各环节存在的潜在风险因素,提升饲料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严厉打击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统筹运用监督抽查、产品监测、风险预警和现场检查等手段,实施全程信息化监管,强化检打联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饲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2023年我厅组织开展2次监督抽查,分别于5月底和9月底前完成监督抽检任务,合计完成255批。随机选取76家饲料生产企业抽检样品155批次、饲料经营门店抽检样品50批次、养殖场(户)抽检自配料50批次。具体样品数量分配见附件1。

1.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应覆盖质量、卫生、兽药及非法添加物等指标(详见附件2),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判定原则见附件3。质量指标包括粗蛋白等产品质量指标以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规定的铜、锌、维生素、氨基酸等指标;卫生指标包括《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中规定的铅、砷、真菌毒素等需要持续关注的安全性指标;兽药及非法添加物指标包括允许使用的抗球虫药物,金霉素、土霉素、喹乙醇、喹烯酮等停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以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的禁用物质。

2.工作方式

一是确定受检企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随机抽取被监督抽查企业名单,其中2022年有不合格饲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必检。

二是采样和检测。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监管专家参与监督抽查工作,由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负责样品的检测工作。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将《不合格结果通知单》(见附件4)和检验检测报告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给被监督抽查企业,同时报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通过监管系统上传抽样信息、检验结果报告,实现监督抽查数据可追溯。

三是复核检测和仲裁检验。被监督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书面申请复核检测(格式见附件5)。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接到复检申请后按照复检程序进行复核检验,复检结果由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告知申请复检企业。复核检测后仍有异议的,可申请仲裁检验,仲裁检验由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负责。

四是依法依规做好处置工作。对检出不合格产品的饲料生产企业,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督促其立即封存同批次产品,暂停生产不合格产品;经复核检测仍不合格的,应及时依法依规查处。对在经营门店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产品溯源调查工作,并及时通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按照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全省所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全覆盖现场检查。农业农村部在全国范围内随机选取不少于100家受检企业开展现场检查;省级在被监督抽查企业中确定20家受检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具体企业数量分配见附件1);市、县两级组织对2023年度国家和省级未检查企业开展全覆盖现场检查,确保辖区内所有生产企业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检查。

1.检查内容

受检企业的生产许可条件、安全生产、原料管理、生产线要求、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销售等。

2.工作方式

一是开展现场检查。由熟悉饲料许可与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与检验化验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以及受检企业所在地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人员组成,每家企业现场检查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天。

二是规范现场检查程序。检查组对受检企业生产现场、制度文件、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进行检查,问询受检企业相关人员。当检查中发现问题时,应通过照相、录像、复印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和材料。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受检企业通报检查情况,并在监管系统中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表(参见晋农办牧医发〔2022〕55 号附件5),打印后由受检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受检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由于受检企业原因无法实施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由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人员签字确认。在受检企业发现生产现场存放或使用违禁物质的,检查组应当停止现场检查工作,并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发现受检企业存在其他违规行为或涉嫌违法线索的,在检查结束后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三是判定风险等级。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应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情况,对受检企业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判定,给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或“未发现明确风险”的总体结论,并提出具体整改建议,随同检查报告一并报送我厅畜牧兽医局。受检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检查组提出的风险等级和存在问题,依法依规对受检企业进行处理。“高风险”等级是指受检企业现场存放或者使用违禁物质,或者企业在各检查事项中均存在较为严重问题,有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中风险”等级是指受检企业在各检查事项中存在较多问题,有较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低风险”等级是指受检企业在各检查事项中存在个别问题,有一定质量安全风险隐患。

四是强化协同配合。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通知受检企业并向检查组提供受检企业生产许可申报材料。在接到受检企业违法违规证据和线索后,要迅速采取行动,做好现场管控,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在接到受检企业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建议后,要及时跟进,督促受检企业限期整改。检查组成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全面、准确记录受检企业存在的问题,与受检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前回避。

(三)饲料标签专项检查

由省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面强化饲料生产和经营环节产品标签标示内容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落实饲料标签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标示相关内容,杜绝扰乱市场的不规范标示行为。

一是全面加强饲料标签监管制度宣贯。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监管执法机构系统学习饲料标签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提高监管执法能力。要面向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相关方,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增强有关人员守法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饲料标签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帮助使用者提高鉴别不规范饲料标签的能力。

二是组织开展饲料标签规范性自查自纠行动。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饲料生产企业对照饲料标签有关法规标准,对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等产品标签进行对照自查,及时修改纠正标签中的不规范标示情况。如发现饲料产品中含有在商品饲料中允许添加的抗球虫类药物和中药类药物的,要指导督促饲料生产企业依据《饲料标签》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进行修改。

三是组织开展饲料标签专项检查。重点关注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可饲用天然植物原料、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等。检查内容详见附件6。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各市要将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形成长效机制。

(四)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

2023年确定在牛羊养殖较为集中的吕梁市文水县、朔州市怀仁市重点开展“瘦肉精”专项监测。由吕梁市、朔州市市级组织开展采样及快检工作。每县随机选择20个牛、羊养殖场(户)、每个场(户)抽取2-3份尿液样品进行检测。尿液抽样参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执行,样品应低温(4℃)保存和运输。现场采用酶联免疫法(或胶体金法)对采集的尿液样品进行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的快速筛查。筛查发现的疑似阳性样品由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北京)依据标准《动物尿液中22种β–受体激动剂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NY/T3146–2017)进行确证检测。对于未发现疑似阳性样品的养殖场户,每个场户随机抽取1份尿样进行确证检测。毛发样品采集、检测参照《动物毛发中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和苯乙醇胺A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00号)执行。

依据以下规定判定检测结果:《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样品检测结果超过确证方法定量限的,即判定为不合格,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样品判定为不合格。

对现场快速筛查出疑似阳性样品的养殖场户,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对其饲养的活畜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确证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尽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追查。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细化实化重点工作任务,积极争取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条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二)强化检打联动。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或不合格产品,要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查。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有关信息要依据权限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按时完成报送。各市于2023年3月底前报送本年度市级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9月底前完成现场检查全覆盖,10月底前报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总结与不合格产品查处情况,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受检企业问题查处或整改情况、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工作情况,吕梁市和朔州市需同时报送“瘦肉精”专项监测工作总结。

四、联系方式

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联 系 人:成慧艳        

联系电话:0351-8235266

电子邮件:sxxmsyj@126.com

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59号

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畜牧与水产品检验技术研究所

联 系 人:张艳梅

联系电话:0351-8395315

传 真:0351-8395312

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胜利西街5       号

附件:1.省级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数量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项目

3.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判定原则

4.不合格结果通知单

5.样品不合格结果复检申请函(格式)

6.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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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饲料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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