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国联资源网 > 资讯 > 石油化工政策法规新闻 >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时间:2023-08-31   阅读量:549

冀安委〔2023〕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委会,雄安新区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河北省城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8月24日

河北省城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党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乡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乡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聚焦关键共性问题,全面排查整治城乡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地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4.对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省公安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占堵消防车道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燃气经营、充装企业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餐饮企业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或存放气瓶充装量超过5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督促城镇燃气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严禁向餐饮企业的地下半地下空间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排查整治涉气第三方施工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涉气第三方施工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依据职责严格本行业领域涉气第三方施工安全监管,加强层级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责任,确保运行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涉气第三方施工加大监管执法问责力度。对未落实涉气施工管理制度的相关责任方,依法依规从快从严从重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力震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4.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省应急管理厅负责)

6.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省商务厅负责)

7.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

各地要根据工作实际,组织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按上述要求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指导督促餐饮企业、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单位燃气用户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责任人。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等单位燃气用户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1.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更新改造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支持,省、市、县各级财政落实出资责任。将符合条件的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关键技术和设施设备科研攻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4.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乡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促进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结合燃气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处置风险隐患。鼓励燃气经营企业在重要节点安装智能化感知设备,实现自动感知、自动识别、自动预警、线下闭环处理。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城乡燃气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在线监督燃气经营企业监测设备安装、报警接收和处置工作;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及时预警和处置城市燃气安全风险。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省、市、县财政分级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监督送气即安检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完善管理制度。

1.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由地级市及以上燃气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政务服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务服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3.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对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逐步实施准入管理,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或者恢复生产许可。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4.规范液化石油气企业规模化整合和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明确经营区域和配送范围。鼓励燃气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在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积极推进“瓶改管”,有条件的市、县要积极推进“瓶改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完善涉气第三方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联席会议和定期会商制度,建立涉气项目台账月报制度,划定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和控制范围,压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燃气企业责任,强化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有关法规标准。

1.修订省级城乡燃气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农村“气代煤”等突出问题,规范燃气行业秩序。探索防范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故意破坏燃气设施危害公共安全违法行为的技术手段。加快完善城乡燃气相关标准规范,提高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完善省级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明确和细化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格执行修订后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等国家标准,提高燃气相关产品及配件安全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地铁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通过拍摄暗访片、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

2.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街道(乡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推动符合条件的省属高等院校设置燃气专业,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大燃气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3.落实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管道天然气、加气站等分别编写教材,指导各市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运行维护人员、送气工等岗位全员培训,开展燃气安全技能竞赛等活动;编写餐饮企业等单位用户从业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应知应会读本,推进培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切实压实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餐饮企业等单位用户用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在省安委会组织实施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对城乡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

1.排查方式。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商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以及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2.建立台账。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4.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要加强城乡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深入剖析城乡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省级城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成立全省城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在省安委会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召集人单位、省应急管理厅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单位组成。各部门单位要依据任务分工,制定专项方案,加强对地方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由成员单位选派骨干力量组成,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集中攻坚期间办公室组成人员集中办公。

(二)压实地方责任。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各地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村(社区)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乡镇(街道)、村(社区)明确分管负责同志,并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建立燃气安全行政责任人制度。明确市、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省、市、县三级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和牵头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为行政责任人,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督促指导。省级工作专班和市、县党委政府要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工作专班要加强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各市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于2023年8月30日前将市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本地区实施方案报省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各工作专班成员单位于2023年8月30日前将本部门专项方案报省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各市和各成员单位自2023年9月起每月20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联系电话:0311-87800508(兼传真)   

邮      箱:lijiayu@hebmail.gov.cn

微信扫一扫,分享朋友圈

关键字: 城乡燃气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本网。非本网作品均来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您发现有任何侵权内容,请依照下方联系方式进行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本文标题: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本文地址 https://zixun.ibicn.com/news/d1459615.html
投稿电话:400-0087-010 转 0
投稿邮箱press@ibicn.com
责任编辑:韩融融

发表评论

发表

Ta的简介

   
介绍:致力于为石油化工、食品安全等行业产业链服务,助企业发展!
18435 发表文章 2 粉丝 0 关注

公众号

小程序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