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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系统优先股开闸只审查不审批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时间:2014-09-29   阅读量:53

  证监会日前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核心问题做出了明确。但是启动发行具体事宜,尚需股转系统发布配套细则。

  “细则很早就已经确定,但是还要履行报批程序,需要证监会审批。”股转系统相关负责人表示,预计很快就会出台。

  只审查不审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股转系统”,即新三板)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融资目前已无法规障碍,待股转系统发布配套细则后,优先股发行即可启动。

  目前,非上市公众公司主要是指新三板挂牌公司。对于这些公司发行优先股,证监会将豁免核准(公司优先股和普通股人数合并累计超过200人、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内发行优先股时除外),由股转系统进行自律审查。

  “自律审查,相当于备案审查。”上述股转系统人士表示,优先股发行不会涉及行政许可的审批或核准,仅由股转系统进行审查,一般审查的内容包括程序是否合规、材料是否完备、合格投资人制度执行是否到位等内容。

  除了下放审批权,证监会还在降低公司合规成本方面做了调整。即落实“适度、客观、弹性”的信息披露监管理念,大幅简化披露内容,突出重要信息,减少主观性分析,鼓励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自主披露”,降低公司合规成本。

  在证监会看来,优先股试点可以丰富股转系统的市场功能,为合格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有益于挂牌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开展并购重组。新三板挂牌公司在融资结构上具有明显特点,债权融资依然占重要位置。

  今年4月14日股转系统曾公布一份数据,即挂牌公司自挂牌至14日融资总额为112.83亿元,其中股票融资合计38.87亿元,占34.45%;债权类融资合计为73.96亿元,占65.55%。债权类融资方面,挂牌公司债权融资中90%是银行贷款,股份制商业银行(含上市城商行)是挂牌公司主要融资来源。

  此前有股转系统内部人士表示,由于新三板市场挂牌公司的特点,不单一依靠股权融资方式,综合发展优先股、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多个融资品种非常必要。

  有业内人士分析,优先股对新三板市场当前的交易活跃情况影响可能不大,但是对企业的融资方式是一种丰富。特别是对于小微企业而言,优先股提供了更合适的融资方式。“这类企业若选择发债融资,偿债能力不足往往是一个限制;若选择发股,创始人又不愿意股权被稀释。”该人士称,在不设审批、只备案审查的条件下,发行介于股债之间的优先股,对小微企业而言可能更加合适。

  细则将出

  从监管部门提出发展优先股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九个月。去年11月30日,《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股转系统进行转让。今年3月21日,证监会颁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条件、程序、合格投资者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9月26日,证监会发布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两个文件,指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操作路径和监管要求,明确试点期间优先股的发行主体、豁免核准、转让场所等问题,对优先股定向发行环节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及申请文件做出了规范。

  不过,挂牌公司目前还不能发行优先股。据悉,在今年4月份,股转系统就已经基本准备好挂牌公司优先股发行和转让的配套业务规则,针对挂牌公司的需求和特点,对优先股发行与转让制定了可操作性的规定。该规定将在相关报批程序完成后,很快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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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优先股 , 股转系统 , 新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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