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农村金融业务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1.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进行单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