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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幕墙工程的要求条件

来源:玻璃产业网   时间:2015-06-05   阅读量:465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284号文件《JGJ 102-200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进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96进行了修订。

支撑材料

考虑幕墙特点与建筑物寿命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柱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铝型材截面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闭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型材孔壁与螺钉之间直接采用螺纹受力连接时,其局部厚度尚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

2)、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

3)、对偏心受压立柱,其截面宽厚比应符合JGJ102-200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第6.2.1 条的相应规定。

密封材料

玻璃与玻璃之间采用耐候硅酮胶密封,玻璃与金属结构之间采用结构硅酮胶粘结。建筑点式玻璃技术中密封胶只起密封作用,不必进行强度计算。在使用前必须进行胶与接触材料的相容性试验,性能检测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使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以确保施工质量。

玻璃条件

1、 玻璃幕墙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30的幕墙玻璃,对有采光功能要求的玻璃幕墙,其采光折减系数不宜低于0.20。

2 、框支承玻璃幕墙,宜采用安全玻璃。


3、 点支承玻璃幕墙的面板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

4 、采用玻璃肋支承的点支承玻璃幕墙,其玻璃肋应采用钢化突层玻璃。

5、 人员流动密度大、青少年或幼儿活动的公共场所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都位,其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对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尚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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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玻璃幕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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