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水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长江保护法在我国法律中首次建立了生态流量保障制度。部分省市相继出台新政,确保饮用水源地安全,让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
《永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定》3月22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采用简易立法,未分章节,共十五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职能职责、饮用水水源地规划与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水源涵养区的划定、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防护设施设立、保护区域内禁止行为、环境综合整治、法律责任等内容。
六安市颁布《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一是加强饮用水立法,保障饮水安全。二是专项督查,推进水源地问题整改。三是强化风险防控,实施饮用水全过程监管。四是推进乡镇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盐城市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施行
《盐城市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条例》涵盖了饮用水源头到龙头的各个生产与监管环节,明确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饮用水安全保护职责分工,结合盐城实际,对水源保护、规划建设、日常监管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丽江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1月1日施行
《丽江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共7章37条,明确了各区域在用、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名称以及保护区范围实行名录管理,拟定各级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城乡区域规模集中供水,改善农村饮水条件,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月1日起施行
1、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未达标要向社会公开限期达标规划
2、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3、推行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4、推进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6、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应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合肥市司法局推进《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工作
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机制,加大水源地周边污染治理力度,提高公众饮用水水源保护参与意识,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