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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试行)》已印发

来源: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1-07-30   阅读量:1667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指导和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制定了《石家庄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7月22日

石家庄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有关规定,指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开展,结合石家庄市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

以下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适用本程序:

(一)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按照规定进行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

(四)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进行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五)其他依法开展的情形。

二、评审程序

(一)评审组织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有关规定,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组织评审,采取委托第三方组织评审的方式开展。

组织评审的经费,统一纳入市生态环境局年度预算,评审组织机构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二)申请

1.申请人

(1)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地使用权人或污染责任人;

(2)依法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2.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评审申请,提交时应按照《石家庄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材料清单》(附件1)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调查报告的编制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并提供完善的附件资料。

(三) 承办

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委托评审组织机构对申请是否属于承办范围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附件2) ,于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承办或不承办的决定。

作出承办决定的,由评审组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召开评审会,开会前通知申请人和各相关单位,告知联合评审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等。不予承办的,应说明不予承办的理由,并应一次性告知所需要补正的材料。

(四)专家评审

评审组织机构应当在市生态环境局做出承办决定后2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特殊情形下,可采用视频会议形式评审。

1.参会人员:评审专家组、申请人、报告编制单位、检测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县(市、区)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评审组织机构等单位代表。

申请人和报告编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会议,未参会的记为不予通过评审。

2.专家组:评审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有关规定,从《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中选取。

3.评审依据:评审组织机构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需要评审的报告及相关资料送达专家组所有成员。专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以及相关技术导则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评审。专家组成员应结合评审材料和必要的现场踏勘情况,对报告独立出具个人评审意见(附件4),并合议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出具评审是否通过的明确结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相关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开展环境监管和环境监测的相关记录,可作为评审依据。

申请人应在评审前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4.评审结论,分为以下三种:

(1)通过评审:申请人应根据与会人员建议对评审材料进行完善。

(2)修改后通过评审:明确提出修改要求和修改后的审核方式。申请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与会人员建议和意见,对评审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在评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报告及详细的修改说明交评审组织机构。评审组织机构收到材料后,应对报告修改情况进行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复核,专家对报告修改情况出具复核意见(详见附件5)。专家复核通过并出具确认意见的,评审结果为通过评审;专家复核未通过,出具不予通过复核意见,评审结果为不予通过评审。未按规定时限提交相应修改补正等材料的,视为不予通过评审。

(3)不予通过评审:申请人整改后,重新提交评审。再次评审费用自行承担。

通过评审的,申请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并向评审组织机构提交备案材料(详见附件6) 。

申请人提交备案资料后,评审组织机构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版和上传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提交会议评审工作报告。审核不通过的,退还申请人,1个工作日内完成再次提交;未按时完成上传和备案的,记为不予通过评审,后果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五)信息管理与公开

申请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报告主要内容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3个月。

三、各方责任

1.县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加强管理,督促相关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他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上报相关调查成果或落实备案。严格准入管理,防止未按要求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的地块被开发利用。

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应在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下开展。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直接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调查过程的质量控制等工作。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过程出具环境监管意见(参见附件1)。监管意见应在报告提交评审时,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3.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实调查地块位置、面积、坐标、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以及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批等信息,并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参见附件1),意见应在报告提交评审时,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4.申请人应在土地使用权收回储备、出让、划拨等委托供应环节前,按照有关要求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留样备检。申请人和编制单位应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按照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或专家建议,配合进行现场踏勘工作。

5.评审专家应确保评审过程独立、客观、公正,对提交的专家评审意见负责;对涉及评审项目有重大利益关系、影响评审客观公正性的,应主动予以回避。对于弄虚作假、不公正出具评审意见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评审组织机构负责报告形式审查、评审会议的组织、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其他

1.调查报告的第一次评审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承担;评审未通过需多次评审的,所需经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费用标准为评审组织工作的项目中标均价,由申请单位交评审组织机构。

2.初步调查阶段一般情形下不进行评审,申请人可自主进行专家咨询;特殊情形需开展初步调查评审的,需经市生态环境局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

附件: 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材料清单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形式审查表

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流程图

4.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专家个人意见表

5.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修改情况专家确认单

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备案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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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土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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