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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2021-2022年供暖季非居民用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21-11-11   阅读量:599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2021-2022年供暖季非居民用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21〕786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贵州分公司、中国石化天然气分公司云贵天然气销售中心:

按照中石油、中石化等主要供气企业与燃气企业签订的管道天然气购销合同约定的2021-2022年供暖季气量结构和价格上浮比例,综合LNG价格大幅上涨等客观情况,为合理疏导气源采购成本,促进天然气稳定供应,根据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现就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

将属于省级定价的贵阳市城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非居民用气价格(最高指导价,下同)调整为3.60元/立方米;属于市县级定价的,由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联动机制,经认真测算后按程序组织实施,调幅不得突破当地联动机制规定的上限幅度,未能疏导部分留存至后续联动周期适时消化。尚未核定独立配气价格和建立联动机制的地方,不得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

二、执行时间

本个联动周期执行时间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结束。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气源采购成本监测。科学核定气源采购成本是实施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基础支撑。各地要抓紧建立当地燃气企业气源进货台账定期报备制度,动态监测气源采购渠道、成本费用等情况,为后续有效实施气源采购成本监管和准确校核预测采购成本与实际采购成本偏差值等提供决策依据。本个联动周期监测数据实行按旬统计,于供暖季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上报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供暖季结束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清算,核定实际综合采购成本。供暖季期间各月度、全周期统计情况分别于次月5日前、4月25日前,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梳理汇总后及时上报我委。我委将对各地建立气源采购成本监测机制情况进行抽查。

(二)切实做好合同履行、规范价格行为和强化气源采购成本约束等各项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中石油、中石化等供气企业和燃气企业要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居民用气价格暨做好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1〕768号)中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切实提高天然气购销合同履约水平、严格执行天然气价格政策和进一步强化气源采购成本约束等各项工作要求,压实天然气保供责任,密切上下游协作,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全力确保天然气供应平稳有序。

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2021-2022年供暖季期间气源采购成本监测统计表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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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非居民用气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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