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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融资规模你真的了解吗

来源:融投网   时间:2013-09-10   阅读量:259

      社会融资规模是一个较新的概念,2010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在部署今年一季度工作时也强调“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和节奏”。

  2011年初以来,“社会融资”一词频频出现在与金融调控有关的叙述中。1月初,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年度工作会议,提出“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1月30日央行公布的《2010年第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进一步提出,“在宏观调控中需要更加注重货币总量的预期引导作用,更加注重从社会融资总量的角度来衡量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要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强化市场配置资源功能,进一步提高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社会融资规模是全面反映金融与经济关系,以及金融对实体经济资金支持的总量指标。社会融资规模是指一定时期内(每月、每季或每年)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全部资金总额,是增量概念。这里的金融体系为整体金融的概念,从机构看,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从市场看,包括信贷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保险市场以及中间业务市场等。具体看,社会融资规模主要包括人民币贷款、外币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保险公司赔偿、投资性房地产和其他金融工具融资十项指标。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创新深化,实体经济还会增加新的融资渠道,如私募股权基金、对冲基金等。未来条件成熟,可会将其计入社会融资规模。

       社会融资规模的统计主要有四项原则:即居民原则、金融原则、合并原则和增量统计与计值原则。

  一是居民原则。社会融资规模的持有部门和发行部门均为居民部门。按照居民原则,外商直接投资、外债和外汇占款均不计入社会融资规模。

  二是金融原则。按照金融原则,国债发行不计入社会融资规模。因为国债发行的主体是政府,国债的发行与兑付属于财政政策的范畴。

  三是合并原则。社会融资规模包括各种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向实体经济提供的资金支持。因此,在统计社会融资规模时,要将金融机构相互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合并处理。在数据汇总方面,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和所有权关系相互轧差,不重复计算。例如,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持有的股权、相互持有的债券等等,都不计入社会融资规模。

  四是增量统计与计值原则。社会融资规模是增量概念,为期末、期初余额的差额,也可以是当期发行或发生额扣除当期兑付或偿还额的差额。 
       央行使用了社会融资规模这个新的指标,这个指标成了记者追问的一个热点。因为央行表示,这个数据是综合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央行一行三会的数据,给出的一个更全面的衡量指标。记者们对这个指标的定义、这个指标的衡量、以及这个指标如何调控都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目前央行是每个季度发布社会融资规模这一数据。今年一季度社会融资规模增加4.19万亿元,同比少增3225亿元。去年全年我国社会融资规模为14.27万亿元,估计今年这个指标可能会与去年持平,其中新增贷款比重会下降,委托贷款、企业债券净融资、非金融企业股票融资可能会有所增加。

  社会融资规模将成为未来货币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从长期来看,随着金融深化和发展,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体系将发生变化,直接融资规模及所占比重会逐渐增加。而“十二五”期间,推动利率市场化以及金融创新等举措的出台,也将推动直接融资的发展,因此从调控银行信贷总量到控制社会融资总量是一种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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