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国联资源网 > 资讯 > 石油化工政策法规新闻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规范和推进长输管道法定检验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规范和推进长输管道法定检验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06-28   阅读量:1352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输管道相关单位、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长输管道法定检验工作,推动管道完整性管理,提升管道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管道安全运行,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长输管道范围

本通知所指长输管道是指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依据《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和《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设计的,在产地、储存库、油气使用单位之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压力管道,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

长距离输送管道。不包括海上管道和海上管道登陆段。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设计环节。管道建设单位选用的长输管道设计单位,应持有市场监管总局颁发的GA类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书,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项目设计。

(二)选材环节。管道建设单位选用的压力管道元件,其制造单位应持有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书(无许可要求的除外),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通过产品型式试验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取得型式试验或监督检验证书。首次进口的压力管道元件,应通过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的型式试验。

(三)安装环节。管道建设单位选用的长输管道安装施工单位,应持有市场监管总局颁发的GA类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书。施工前,安装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等规定,通过“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企业端”告知管道所在地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跨多个设区市的应分别告知),并约请经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管道安装监督检验。

(四)使用环节。管道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管道年度检查工作,年度检查可由管道使用单位自行开展,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机构实施。

管道使用单位应在年度检查基础上,认真制定定期检验计划,自主选择经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管道检验机构开展管道定期检验,确保管道“应检尽检”,及时发现并消除管道缺陷及隐患。管道使用单位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管道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于收到检验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在役管道运行中,管道使用单位应按照《油气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 32167)规定,开展管道完整性评价工作,并依据评价结果进行管道缺陷修复和风险消除。

对无法完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实施定期检验的管道,管道使用单位可与检验机构协商,参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由检验机构开展管道安全评估工作。管道使用单位参考安全评估结果等,做出报废、更换、允许监控使用、实施完整性管理等分类处理。评估和处理结果要报当地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已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的,管道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管道的使用功能,并将处理情况依照有关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三、确保法定检验质量

(一)依法取得检验资质。长输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元件制造监督检验机构、定期检验机构应持有市场监管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核准项目代码:DJ1、DJ4、DD1),从事管道漏磁内检测的检验机构还应持有市场监管总局颁发的漏磁检测证书(核准项目代码:MFL)。管道检验人员应取得压力管道检验人员证书(项目代码:DS)。

检验机构核准信息、检验人员信息可在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站(http://cnse.e-cqs.cn/info-pub/pub)查询。

(二)严格执行标准规范。长输管道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管道检验有关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安装监督检验、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要严格执行《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要求,定期检验要严格执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 D7003)以及《油气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 32167)要求。

(三)严格落实管理要求。长输管道检验机构在管道途径地首次开展检验工作前,应当按照《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要求,书面告知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跨多个设区市的应分别告知)。检验工作中要合理制定检验计划,提高检验工作效率,及时、准确出具管道检验报告,确保管道“报检必检”。

四、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一)做好管道施工告知接收。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质检总局 国资委 能源局关于规范和推进油气输送管道法定检验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16〕560号)要求,做好长输管道施工告知接收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内管道法定检验情况。

(二)开展法定检验监督检查。《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管道安装、使用过程中的法定检验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强化长输管道法定检验情况监督检查,持续提升管道法定检验率。

(三)提升管道信息化监管水平。为强化长输管道法定检验信息化监管,省局对现有“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进行功能完善,增加长输管道数据信息模块,并向省能源局获取我省长输管道有关数据信息。各市局要做好系统数据日常维护,结合系统中数据信息,依法做好长输管道法定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五、强化部门协同配合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安委会领导下,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不断提升管道保护和法定检验监管效能。对长输管道法定检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如管道未检验、检验超有效期、管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及时通报同级管道保护部门等,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协调采取措施督促管道企业落实整改,消除隐患,推动全省长输管道本质安全水平提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1日

微信扫一扫,分享朋友圈

关键字: 长输管道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本网。非本网作品均来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您发现有任何侵权内容,请依照下方联系方式进行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本文标题: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规范和推进长输管道法定检验工作的通知
本文地址 https://zixun.ibicn.com/news/d1415322.html
投稿电话:400-0087-010 转 0
投稿邮箱press@ibicn.com
责任编辑:韩融融

发表评论

发表

Ta的简介

   
介绍:致力于为石油化工、食品安全等行业产业链服务,助企业发展!
18472 发表文章 2 粉丝 0 关注

公众号

小程序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