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国联资源网 > 资讯 > 轻纺消费政策法规新闻 > 关于印发《东营市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营市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06-30   阅读量:1410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综合执法部(中心):

现将《东营市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有效发挥快速检测在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利用政府投资在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食堂等经营场所设立的快速检测室(点)开展的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是指快速检测室(点)利用快速检测设施设备、试剂等,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快检方法,对食用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禁用药物等进行的快速定性检测的行为。

第四条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坚持问题导向、预防为先、公开透明、快速处置的原则,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五条  县区(市属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管理快速检测工作。市场监管所负责本辖区快速检测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现场检查、产品控制、异议处理、排查追溯、信息通报等工作。快速检测室(点)负责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检测、检测结果确认、公示、归档及人员和设备管理等工作。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开办者、商场超市和食堂管理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负责严把食用农产品准入关,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快速检测抽查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做好下架、销毁、告示和相关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入场销售者的教育培训,定期对销售者的经营环境、进货渠道及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报告。

第七条  鼓励各类市场开办者自主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

第二章  快速检测机构与专业人员

第八条  快速检测室(点)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包括岗位职责、教育培训、设备管理、耗材管理、工作规程、文档管理、信息报送等制度。

第九条  从事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成绩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条  快速检测设备应当进行日常保养,发现故障或损坏的快速检测设备,维修后应当进行校准,校准方法可采用标准溶液或赋值稳定的样品进行检测,换用新批次的试剂(试纸)使用前必须进行验证,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对相关快速检测设备进行校验抽查。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设立的快速检测室(点)应当在每周三、五上午,为群众提供“你送我检”快检便民服务,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现场解答消费咨询,并适时发布消费提示信息。

第三章  检测抽样

第十二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辖区食用农产品监管实际,组织实施快速检测工作,合理确定快速检测抽样数量和频次,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快速检测抽检计划。节假日或发生食用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当增加抽样品种及数量。

第十三条  快速检测抽样应当具有随机性和代表性,主要抽查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4大类食用农产品。

第十四条  快速检测室(点)应当在食用农产品入市交易或加工使用前完成快速检测筛查工作。其中,对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每日入市交易前进行全品种全覆盖抽检;对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每日入市交易前根据场内摊位数量等情况合理确定当日抽检的品种、数量,保证3日内实现场内摊位和品种全覆盖抽检;对食堂购进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每日加工使用前进行品种全覆盖抽检。

快速检测室(点)应当建立集中采购配送连锁商场超市抽样

协同机制,不应对同一来源同一批次的食用农产品进行重复抽样,并实现当日抽样品种全覆盖。

第十五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大集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开展快速抽样检测。

第十六条  快速检测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件,被抽查人应当同时在场确认。

第十七条  快速检测抽样数量应当符合快速检测、复测的数量需要,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查人支付样品费用。

第十八条  快速检测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规范填写快速检

测采样凭单,保证样品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并可溯源。

第四章  快速检测与结果处置

第十九条  快速检测项目应当根据不同食用农产品的品种及快速检测技术确定,快速检测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说明书及操作规程处理检测样品,并对所检测食用农产品的快检项目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快速检测室(点)应当在抽样后30分钟内完成检测工作。对检测合格的准予入市销售或加工使用,并及时公示抽检信息。对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立即通知被抽查人暂缓销售或使用,并组织复测,复测应当在20分钟内完成。复测结果仍不合格的,应当立即通报属地市场监管所、市场开办者开展后续核查处置。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所应当在收到快速检测不合格结果报告后30分钟内到现场开展核查处置。

第二十二条  被抽查人对快速检测不合格结果无异议的,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应当现场核查食品来源、数量等情况,监督市场开办者按照与销售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协议,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当场销毁或无害化处理,并在30分钟内将供货者信息上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对供货者同批次食用农产品的核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人对复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测结果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收到复检申请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应当在1小时内组织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抽检,复检应当按规定抽取同批次样品。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涉及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后续处置中,发现超出其管辖范围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部门。其中,属于本市其他县区(市属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在2小时内进行通报。

第五章  数据运用

第二十五条  快速检验室(点)应当实现快速检测结果实时

自动上传至快速检测监管平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半年、年度汇总统计快速检测结果和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分析研判快检数据,对不合格频次较高的品种及经营者,加大跟踪监督抽查和执法监管力度。

第二十六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区域性风险较高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风险会商研判,制定有效监管措施,并将风险食用农产品产地、品种等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单位,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及时开展专项整治,消除风险隐患。

第二十七条  快速检验室(点)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快检工作的数据资料、统计报表、核查处置等相关文件。所有快速检测记录、单据应当定期进行分类装订,建立食品快速检测工作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快速检验室(点)的人员培训、检测程序、结果公示等开展随机监督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不定期通过采取盲样测试、平行送实验室检验等方式开展快检设备核查,保证快检结果准确可靠。

第二十九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快速检验室(点)任务完成率、检测准确率、风险发现率等评价指标,纳入快检项目验收评估考核,根据评分结果落实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将快速检测工作纳入对县区食品安全监管的年度工作评议,对问题发现率高、核查处置及时到位的给予加分表扬。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其他市场开办者自行开展的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微信扫一扫,分享朋友圈

关键字: 食用 , 农产品安全 , 快速检测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本网。非本网作品均来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您发现有任何侵权内容,请依照下方联系方式进行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东营市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文地址 https://zixun.ibicn.com/news/d1415403.html
投稿电话:400-0087-010 转 0
投稿邮箱press@ibicn.com
责任编辑:韩融融

发表评论

发表

Ta的简介

   
介绍:致力于为石油化工、食品安全等行业产业链服务,助企业发展!
18489 发表文章 2 粉丝 0 关注

公众号

小程序

在线客服